姜泽慧,姜晓运
2024,0(6): 61-64.
我国海事审判中的首例姐妹船碰撞案件暴露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姐妹船碰撞有关问题调整不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并结合首例姐妹船碰撞案件的具体案情展开分析,船舶保险综合险中船舶碰撞责任部分属于责任保险的内容,姐妹船碰撞情形下,船舶所有人既是责任船舶所承保的责任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也是该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船舶所有人作为“第三者”不能自己诉自己,已向船舶所有人作出赔付的财产保险人也不能直接起诉责任船舶的责任保险人,这就导致实际作出赔付的财产保险人遭受损失。为保障姐妹船碰撞情形下实际作出赔付的财产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建议在《保险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分别对商业责任保险和保赔保险下“特殊的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