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 32-35.
船舶物权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于现行船舶登记制度依据的上位法为《物权法》,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船舶登记制度的上位法同时废止,亟需对船舶登记相关法规、规章进行修订.《民法典》第406条改变了《物权法》第191条规定的抵押财产转让制度,首次明确了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而船舶作为抵押财产时,船舶转让后将涉及到一系列船舶登记的申请与审批.在《民法典》的基本框架下,修订现行船舶登记制度,在抵押船舶转让后同时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新办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变更登记,可以有效解决抵押船舶转让登记制度与新抵押财产转让制度的衔接.